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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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2月的課稅配套中,教育部補助教師減授課鐘點費(全部國中小教師領2節超鐘點費;國小導師再領2節超鐘點費)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 要點 |
| 廢止時間: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
四、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附設中、小學申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及導師費之補助,規定如下:
(一) 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運用規定: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領兼課鐘點費。
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四) 補助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所餘節數,聘任編制內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七十萬元為限;聘任代理教師者,每人每年以補助六十萬元為限(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由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包括代課、代理教師)兼任者,每星期補助二節兼課鐘點費;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除補助上開二節外,每星期再補助二節兼課鐘點費。
(五) 補助導師費: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普通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不含技藝專班)導師費,每月一千元。但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費三千元,由本要點之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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